在汉字发展史上,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推行的“书同文”政策,无疑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书同文”主要是创制了一种新的字体——小篆。由于秦代石刻材料和出土的青铜器上使用的基本都是小篆字体,学界曾经以为秦代使用的文字就是小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秦简牍文献的大量出土,人们发现秦统一后大量使用的是秦隶,不是小篆。那么,作为官方字体,小篆在秦代实际使用中的具体情形如何?“书同文”的法令对于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小篆是否有明确规定?
秦代小篆和隶书并行,由于大多是用于日常事务中的书写,二者往往相互影响,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杂状态,对于这两种字体的区分,主要是依据二者笔画和构件的差异来进行判断的:小篆笔画圆转,构件形体有部分象物性;秦隶笔画平直方折,构件形体相对于小篆有所减省。
判定一份秦代文字材料使用是小篆还是隶书,应遵循两条原则:一、判断单个字形时,以字的主体和关键构形成分为准;二、判断整篇材料时,以全篇中字体单字数量占优势者为准。
从汉字发展的阶段来看,秦代处于由篆书向标准隶书发展的过渡阶段,因而日常书写中篆书的笔画和构件受隶书影响是普遍现象,因此,一个字形是否小篆,需要以字的主要构形成分为准来判定,而不能以个别非主体构形成分是否符合小篆的主要特点来判定。
考察一份材料的字体是否小篆,必须对整篇材料统一进行判定,以整篇材料中小篆数量是否占优势为准,只有个别或少数字使用小篆的,不能说明书写者是想以小篆字体完成整篇材料。
对于简牍材料而言,还有正反面字体的问题。以里耶秦简为例,该简中绝大多数是不编联的单枚文书,即正面和反面内容大多没有关联,因而对其使用的字体判断时应以单面内容为准,正反面书体一致的可以统一判定,正反面书体不一致的则要分别判定。
一些形体简单的字,小篆与秦隶字体在构形上没有太大区别,需要综合全篇进行判断。由于出土的秦代文字材料,大多为基层书吏撰写的实用文书,他们对小篆的掌握程度不一,书写水平不等,书写的小篆必然会不是很标准,这就导致了文字材料中小篆和隶书的混杂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有的材料通过单字字形和整篇材料都难以准确判定其字体,这时可以参考小篆材料大多在章法布局上字形偏大、字距偏大的特点,从整体上判断书写者的主观意图是否使用小篆,是否在有意识地书写与当时通行的秦隶有区别的字体,而不能仅以标准小篆作为判定依据。
更多的字在书写时用的都不是标准小篆,但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与其他简牍上的秦隶有明显区别,说明书写者使用小篆书写的主观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为歌功示威,巡游天下期间在各地先后立下七块刻石,即峄山刻石、泰山刻石、琅琊台刻石、之罘刻石、东观刻石、碣石刻石、会稽刻石。秦二世巡游时又对泰山刻石、琅琊台刻石进行了补刻。从今天尚存原石的残字以及历代的拓本来看,秦代刻石文字是以细劲圆转的线条书写的整齐规范的小篆。
铜器铭文材料主要有铜升、铜量、铜权、铁石权、诏版、虎符、兵器、车马配件等。目前集中收录秦代铜器铭文的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秦文字集证》、《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近年新见秦出土文献编年辑证》。
不计重复器物,四种著作中共收有秦统一后的铜器铭文118件,除4件无图版、4件铭文漫漶不清,其余110件中100件的字体为篆书,10件的字体为隶书。其中,篆书铭文主要有虎符铭文、始皇二十六年诏书、秦二世诏书权量诏版、兵器铭文、乐器铭文和车马器铭文等。
简牍材料中书写年代可确定为秦代的,有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龙岗秦简、周家台秦简、放马滩秦简。经全面考察,龙岗秦简、周家台秦简、放马滩秦简全部使用的是秦隶,只有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间或有使用小篆的。
封泥文字是玺印的一种使用形式,是把玺印按压在黏土上呈现出的印文,与玺印文字的性质基本相同。由于秦系玺印和封泥在秦统一前后文字风格、典章制度没有很大改变,难以明确区分,现有著录中都未对形成于秦统一前还是统一后进行严格区分。
秦汉时期实际使用的官印,在当时的管理制度下应该被回收销毁了,传世的玺印中绝大部分可能不是当时的实用印章,而是民俗用途的殉葬印,封泥才是古代实用玺印的可靠遗存。
秦代陶文主要有瓦当文字和陶器文字。瓦当文字数量少,难以准确判断制作时间是否为秦统一后,因此不计入考察之列。陶器文字有玺印按压在陶坯上的陶印文和直接刻划在器物上的陶刻文两种,内容一般为制作器物的官署名、作坊名、陶工名、地名、陶器主人名、吉祥语等。
在小篆和隶书并行的情况下,什么时候使用小篆,与文献内容应有一定关系。梳理秦代出土材料中使用小篆字体的部分,其文献内容大致分为五类。
现存的所有秦代石刻文字,都是秦始皇和秦二世的祭颂之文。铜器铭文中铜升、铜量、铜权、铁石权、虎符等铭文也是诏令律文,如始皇诏铜方升、铜椭量、铜权均刻的是二十六年的诏书,阳陵虎符铭文是律令,《里耶秦简(壹)》木牍上手抄的“书同文”属法令类。
不过,岳麓秦简中有大量秦统一后抄写的法律文书,使用的字体并非小篆而是秦隶。这是不是表明对于这样的法规律令没有字体的要求?其实不是。将岳麓秦简律令与睡虎地秦简律令的类型和内容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两类简牍有大量重合之处。
睡虎地秦简是秦统一前的简牍,由此可知,岳麓秦简中的法规律令虽然抄写时间是在秦统一后,但其主要内容是在秦统一前就已经颁布推行的。而《里耶秦简(壹)》木牍抄写的“书同文”法令则首发于秦统一后,这是以法令原本颁布时间而言的。再以木牍内容的性质而言,它并不是正式发布的法令,而是书写者自制的法令摘要简录,因而在内容上有所省减。
一篇非正式的自用简记却使用繁复的小篆书写,其抄写底本的字体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书写者依照小篆书写的法令底本进行抄写,书写时便也使用了小篆。根据秦统一后铜器铭文中诏书法令全部使用小篆的情形。
秦统一后新颁布的法规律令,是严格以小篆书写或铭刻在各种载体上推行的,但对转抄使用的字体并无严格规定,因而书写者在抄写秦统一前和统一后颁布的法令时,会出现字体使用上的差异。
第二类,标题、题注和邮行等。《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七年质日”书于简背,是出土简牍文章标题的常见书写方式。这种以小篆为标题、隶书为正文的形式,或是汉代碑刻中以小篆书写碑额、隶书书写碑文这一形制的先声。
第三类,器物说明。内容包括器物督造者、制作工匠、制作机构、铸器时间、器物重量、器物容量、器物位次序号、使用者等。第四类,字形书写练习。内容多为重复字形,第五类是印文。主要记录职官、府衙、地名等。如“废丘丞印”“泰仓丞印”“泰内丞印”“泰医丞印”“废丘”“泰仓”“泰官库印”等。
小篆是一种复古字体,因为从战国晚期开始,汉字的演变已普遍进入到隶书阶段,隶书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字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让相对繁难的小篆成为日常书写字体在秦代是不具实用性的。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